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302民初151号
原告:宿迁博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告:江苏金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润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淮安市开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宿迁博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金某有限公司、江苏润某有限公司、中某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市开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宿迁博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系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迁博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宿迁博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