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824民初5088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元坝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某某某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铁某某某局集团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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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罗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