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石某某;中铁某某某局集团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824民初5088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元坝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某某某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铁某某某局集团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罗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