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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伊甸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802民初599号 原告:陕西伊甸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石材城第二期3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09907259D。 法定代表人:郑丹阳,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二路31号8幢3**30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7994346H。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伊甸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当庭提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但一直未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及补交增加的诉讼费,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向原告送达催交、补交案件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伊甸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退还原告陕西伊甸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1400元。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郝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