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802民初599号
原告:陕西伊甸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石材城第二期3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09907259D。
法定代表人:郑丹阳,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二路31号8幢3**30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7994346H。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伊甸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当庭提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但一直未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及补交增加的诉讼费,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向原告送达催交、补交案件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伊甸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退还原告陕西伊甸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1400元。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郝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