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802执保10号
陕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城市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陕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榆林市城市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02民初146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继续对被申请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被申请人榆林市城市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的未付工程款在XXXX万限额内予以冻结,在冻结期内,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支付,冻结期间为一年。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向榆林市城市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2019)陕0802民初146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上述未付工程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802执保10号案件保全完毕,于2020年1月8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