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民终59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兴禾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宾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昌周。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兴禾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29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各方均应按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案存在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兴禾公司是否应支付上诉人***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9月22日未休年休假工资。
本院认为,上诉人***2015年9月1日入职被上诉人兴禾公司,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上诉人***在本案中仍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其入职被上诉人兴禾公司时已经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且上诉人***在本案庭审调查中陈述,其于2015年4月3日至2015年4月7日期间有中断工作的情形,故本院认定上诉人***入职被上诉人兴禾公司满一年,即从2016年9月1日起享有带薪年休假。上诉人***2016年9月22日离职,经核算其享有带薪年休假不足1天,其上诉主张在职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士 光
审 判 员 彭 建 钦
代理审判员 邓 亚 玲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媛媛(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