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民终78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兴禾自动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宾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昌周,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深圳市兴禾自动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二、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原审判决第一、二项认定的金额。
被上诉人辩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详见原审判决书)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在二审中均未提交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上诉人二审当庭对原审判决第二项认定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没有异议。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因丢失物料,上诉人已经扣发被上诉人绩效工资人民币200元作为处罚。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第二项均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结合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上诉人应否支付被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人民币21729元。
法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上诉人主张,因被上诉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其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其理由如下:1、被上诉人的《职位应征申请单》填报信息虚假,其入职时虚报学历、年龄、工作简历;2、上诉人公司物料丢失、消防隐患整改不及时,均系被上诉人工作失职。首先,从证据内容看,上诉人提交《职位应征申请单》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存在虚报学历的造假行为;其次,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因丢失物料,上诉人已经扣发被上诉人绩效工资人民币200元作为处罚;最后,关于消防整改问题是否应归咎于被上诉人,因上诉人提交的《岗位职责表》并无被上诉人签字确认,一审法院对其真实性不予采信,故上诉人主张,《岗位职责表》记载“工业安全、消防安全的相关知识宣导及事故预防”属于被上诉人岗位职责、消防整改问题应归咎于被上诉人,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的举证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足以被开除的违纪行为,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理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兴禾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 瑜 瑜
审 判 员 唐 林 波
代理审判员 王 丹 妮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国荣(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