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兴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兴禾自动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民申10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74年1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兴禾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马安山第**工业区西区与马安山科技园第**栋**楼**座、**楼**座。
法定代表人:宾兴。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兴禾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称兴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5929号民事判决(以下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兴禾公司应向我支付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9月22日未休年休假工资20730.30元,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立案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再审的事由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兴禾公司应否向***支付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9月22日未休年休假工资。
经查明,***2015年9月1日入职兴禾公司,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受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约束。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提供的社保参保记录显示2015年2月至同年3月的参保单位与2015年4月至同年8月的参保单位不同。***提交的参保证明、银行交易流水明细等,只能证明***在入职兴禾公司前12个月均有工资收入和参加社会保险,并不能证明其入职兴禾公司前12个月连续不中断参加工作。***陈述其2015年4月3日从深圳迪能激光设备有限公司离职,2015年4月7日入职深圳市汉邦机电有限公司,故2015年4月4日至2015年4月6日存在中断工作的情形,二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入职兴禾公司满一年即2016年9月1日起享有带薪年休假,因其2016年9月22日离职,二审法院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折算后***的带薪年休假不足1天,依法不享受年休假,并无不当。一、二审法院对***要求兴禾公司支付其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9月22日未休年休假工资20730.30元的主张不予支持正确,于法有据。
综上,***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振华
审判员  闵 睿
审判员  黄立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