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终85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兴禾自动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宾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男,系该公司人力资源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昌周,男,系该公司人力资源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华,广东优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兴禾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21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兴禾自动化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按上诉人深圳市兴禾自动化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 映 清
审判员 蔡 雪 燕
审判员 邢 蓓 华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慎杰(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