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25654号
原告深圳市兴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马安山社区南环路科技园工业区内38栋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52675215。
法定代表人宾兴。
被告雅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市附城街道宝城东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061785054XK。
法定代表人唐文栋。
本院受理上述原告深圳市兴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雅达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雅达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兴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雅达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胡 慧 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曾志恒(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