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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与某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6民初24153号 原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 被告:某中心。 投资人:黄某。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