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04民初7019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阮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女,200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某、上海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7日立案后,原告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