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23民初8812号 原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671205242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族,女,1962年7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四山村南场组167号,公民身份证号3422011962********。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