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冀8601民初514号
原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揭西县某某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揭西县。
经营者:***。
被告:石家庄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揭西县某某电器厂、石家庄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石家庄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揭西县某某电器厂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包装上使用与原告商品包装、装潢近似标识的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判令被告二立即停止销售包装上使用与原告商品包装、装潢近似标识的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费用共计10万元。四、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1995年的公牛电器,是国内领先的高档开关插座、转换器的专业供应商。原告产品主要包括转换器(即延长线插座、移动式插座等)、墙壁开关插座、LED照明、数码配件四大核心产业,囊括电源连接和用电延伸性产品领域,广泛应用于家庭、办公等用电场合。目前,原告拥有观海卫工业园东区、工业园西区、古窑、龙山等多个制造基地,在全国31个省市设有办事处,100多个城市设有代理机构,员工总数超过1万人,建立了近100万家网点的线下实体营销网络和专业的线上电商营销网络。过硬的品质让原告生产或代工的插座进入了美、德、法、意、日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高端市场,“公牛”自主品牌也在印度、东南亚、中东等国家和地区设立了销售代理机构。1999年,公牛组合插座或天津市质量检验协会“99推荐品牌”;2001年5月19日《中国质量报》刊载公牛品牌在2000年全国市场插座品牌排名第一;2001年获该年浙江省“维护品牌打击假冒”示范单位;2002年,公牛插座获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全国质量稳定合格产品;2005年9月,公牛牌转换器被认定为宁波市名牌产品;2005年、2009年、2015年,公牛电器企业商号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2008年、2011年、2014年,“公牛及图”商标在插座插头商品上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2009年9月10日,中国某某公司的G01系列家用固定式开关、家用单相插座为质量可信产品;2010年,中国某某集团公司为会员单位。2013年,公牛集团公司冠名《新民周刊》的“中国梦”封面报道和系列报道;2013年开始,公牛集团公司在山东、贵州、安徽、广东等全国十四个省(市、自治区)的风景名胜点树立广告牌宣传,在高铁站媒体、互联网网页设计、中关村在线、百度、爱奇艺、腾讯、谷歌、搜搜、搜狗、360、新浪微博、腾果、阿里妈妈等网站进行广告宣传,在东方卫视、CCTV-6、山东电视台齐鲁频道等电视媒体投放广告。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二在其经营的店铺内销售与原告公牛牌插排包装装潢近似的插排产品,产品背面信息显示被告一是制造商。二被告的行为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系原告生产或与原告具有特定关系,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被告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裁判。
被告揭西县某某电器厂未出庭且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石家庄某某电器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其产品取得外观设计专利;二、依据《专利法》第2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原告的包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品名称,没有明显区别,法院不应当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三、答辩人经营产品有合法来源,且不知道是否侵犯了原告专利权,依据《专利法》第77条之规定,答辩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格立朗不是产品生产厂家,不是设计制造本产品的主体,仅采购了几个汉爵产品在店里试销,主观判断是有区别于公牛产品的外观标识,并不认为有相似之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本案当事人主体信息。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18日,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五金产品制造;电工器材制造;塑料制品制造;照明器具制造;家用电器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五金产品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输变配电监测控制设备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电池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充电桩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家用电器安装服务;工程管理服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储能技术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揭西县某某电器厂成立于2021年1月20日,经营者为***,经营范围为制造、加工、销售、互联网上销售:普通插座、插头、灯座、低压电路开关、电线、电缆、塑料制品。
石家庄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31日,经营范围为低压电器、高低压成套设备、五金电料、照明电器、绝缘材料、电线电缆、日用百货、预包装食品的批发、零售(含网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原告商标权权属的事实。第759××号
注册商标,由慈溪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经核准转让注册、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后,注册人名义为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自2015年7月28日至2025年7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9类:电缆;电线;磁线;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第720××号
注册商标,由慈溪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经核准转让注册、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后,注册人名义为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自2015年11月21日至2025年11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11类:灯;照明用发光管;照明灯等。2018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商标驰字[2018]105号《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公牛BULL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公牛集团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9类电开关、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商品上的第720××号“公牛BULL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三、原告涉案商品包装、装潢的事实。原告提交了公牛集团生产的插座一个,外包装为PVC材质的包装袋,较为柔软,无可重复拆封的封口,正面上部有连接处,连接处上部内装有绿色纸板且标有“公牛”,正面中部整体为透明,中部右侧为浅绿色长方体图框,框内从上到下标有“1.8米全长新国标安全大升级导电好耐插拔安心保护防触电阻燃外壳高防护”,背面中下部标有注意事项共五项并配有五幅图片及介绍,底部标有“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另依据证书编号:TSA-05-20220517595690847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保存的内容显示:原告曾获得2008年“电工十大新锐品牌”、2013年度消费者最信赖品牌、2013年度全国市场同类商品销量第一名、第一个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插座品牌、中国电气行业评选活动“十大满意品牌”、公牛牌开关插座系列产品荣获2017年全国电器附件行业知名品牌等。
四、被诉侵权行为的事实。依据证书编号:TSA-04-20230621593021156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保存的内容显示:原告取证人员来到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街的店招为“格立朗正定旗舰店”的店铺,购买了被诉侵权插排,支付35元。庭审中本院拆封原告提交的封存实物,拆封后为塑料材质的包装袋,包装袋正面可拆封口处上部为绿色标签,标签中间标有“汉爵电器”,可拆封口处下部中部整体为透明,中部右侧为浅绿色长方体图框,长方体图框上部标有“新国标更安全”,长方体图框中部有三个黄色长方形框内标有“电线加粗、阻燃性能提升、新增防触电保护”,长方体图框下部标有“安全大升级新国标”。包装袋背面上部颜色较深,标有“制造商揭西县某某电器厂、地址广东省揭西县××镇××村委××工业区××,背面中间及下部标注产品描述信息。袋内装有插座一个,插座整体为白色、正面插头处为橘黄色,插线为白色。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光盘等及原告庭审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本案原告提交的证据,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注册成立,系中国制造业500强企业,生产的插座产品多次获得国内外奖项、公牛商标曾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此外原告还与多家广告公司签订广告服务合同,在线上线下多渠道发布广告,宣传企业形象及旗下插座产品。原告在线上线下大量销售公牛插排产品,销售区域广泛,具有较大影响力。原告“公牛插排”所使用的包装、装潢因其构成要素在文字、色彩、形状、大小等方面的排列组合具有独特性,形成了显著的整体形象,且与商品的功能性无关,经过长时间使用的大量宣传,已足以使相关公众将上述包装、装潢的整体形象与原告公司联系起来,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在相同商品上使用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标识,应当视为足以造成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相混淆。依据原告提交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中保存的内容以及封存的实物能够证明,原告从被告石家庄某某电器有限公司经营的“格立朗正定旗舰店”内购买的被诉侵权商品上标有“揭西县某某电器厂”,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已能够证明被诉侵权商品的生产商系本案被告揭西县某某电器厂。经隔离比对,上述被诉侵权商品的外包装整体与原告销售的“公牛”插座的外包装构图布局、设计、颜色均类似,且标注的注意事项内容图片均相似,插座的外包装设计空间较大,可选择布局的空间较大,但被告揭西县某某电器厂在其生产的插座外包装使用了与原告享有权利的外包装相似的包装、装潢,虽然两者在厂商名称、商标方面存在的不同,但仍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原告商品或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综上,被告揭西县某某电器厂生产被诉侵权商品、被告石家庄某某电器有限公司销售被诉侵权商品,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揭西县某某电器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包装上使用与原告商品包装、装潢近似标识的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石家庄某某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包装上使用与原告商品包装、装潢近似标识的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损失赔偿的具体数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关于被告揭西县某某电器厂责任承担问题,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原告的商誉、原告产品包装装潢的知名度、被告的过错、侵权方式及主观过错程度、原告支付的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揭西县某某电器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000元;关于被告石家庄某某电器有限公司责任承担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经营者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石家庄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无侵权的主观恶意,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较少,且有合理进货来源,已主动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揭西县某某电器厂、石家庄某某电器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要求被告揭西县某某电器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揭西县某某电器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包装上使用与原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包装、装潢近似标识的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石家庄某某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包装上使用与原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包装、装潢近似标识的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揭西县某某电器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15000元;
四、驳回原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55元,由被告揭西县某某电器厂负担3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