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104知民初294号
原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漯河市郾城区秋欧萌百货店,经营场所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天泰大厦4楼407室。
经营者:***。
原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郾城区秋欧萌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4日立案。原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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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冀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