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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普宁市某某电器配件厂、正定县某某灯饰商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8601民初509号 原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宁市某某电器配件厂,住所地普宁市。 经营者:***。 被告:正定县某某灯饰商行,住所地正定县。 经营者:***。 原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普宁市某某电器配件厂、正定县某某灯饰商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