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交投平宛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交投平宛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鲁山县辛集乡人民政府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423民初3990号 原告:***,男,1966年3月19日生,汉族,住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44年7月3日生,汉族,住鲁山县。 被告:河南交投平宛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市辖区郑东新区熊儿河路19号豫航泊郡10号楼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9G5KE17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鲁山县辛集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鲁山县辛集乡辛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230054××××。 法定代表人:***,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顶山市鲁山县群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河南交投平宛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鲁山县辛集乡人民政府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