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622民初7670号
原告:***,女,199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母亲),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蒙城国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城关镇富园社区周元路南、电大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MA2NC239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蒙城国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为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叶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