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联腾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联腾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6执恢1296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联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松白路百旺信工业区二区第5栋厂房。
法定代表人莫业文,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市丰台区南宫村农工商联合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云岗新村南侧(云岗税务所南10米)。
法定代表人吴恒,总经理。
深圳市联腾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丰台区南宫村农工商联合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4日作出的(2012)丰民初字第05485、122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定:一、深圳市联腾科技有限公司于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之前,对合同编号HT08BF0074项下的三块LED显示屏进行维修,不再出现黑屏、失控、花屏、缺色的情况;二、确认修好后五日内,北京市丰台区南宫村农工商联合公司给付深圳市联腾科技有限公司货款十万七千零四十四元;三、款项付清后,北京市丰台区南宫村农工商联合公司与深圳市联腾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不再存在其他纠纷;四、深圳市联腾科技有限公司与案外人北京南宫恒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的所有合同款项已经全部结清,不存在其他纠纷;五、(2012)丰民初字第05485号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八十一元五角,由北京市丰台区南宫村农工商联合公司负担(已交纳);(2012)丰民初字第12231号案件受理费五千四百六十二元由深圳市联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权利人深圳市联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联腾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请求为:北京市丰台区南宫村农工商联合公司给付深圳市联腾科技有限公司货款十万七千零四十四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执行应当符合立案条件,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且该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所附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12)丰民初字第05485、12231号民事调解书,北京市丰台区南宫村农工商联合公司应当在合同编号HT08BF0074项下的三块LED显示屏确认修好后五日内,给付深圳市联腾科技有限公司货款。执行中查明,深圳市联腾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完毕(2012)丰民初字第05485、122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第一项内容,故合同编号HT08BF0074项下的三块LED显示屏未确认修好。因此,(2012)丰民初字第05485、12231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北京市丰台区南宫村农工商联合公司的义务履行所附条件未成就,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内容依法不具备立案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联腾科技有限公司对(2012)丰民初字第05485、12231号民事调解书中的强制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
审  判  长   郭 威
审  判  员   许秀山
审  判  员   田硕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韩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