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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1188号 申请人:***,男,1969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申请人:***,男,1982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申请人:宜兴市大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庄街道工业集中区(苏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62841172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宜兴市公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环科园绿园路528号科技孵化园低碳节能大厦10/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67619848H。 法定代表人:邵旻。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宜兴市大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宜兴市公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宜兴市大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宜兴市公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兴市大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宜兴市公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债权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