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04民初3549号
原告:环球石材(东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厦岗村。
法定代表人: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
原告环球石材(东莞)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广东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后,于2025年1月16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通知原告应于接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撤诉处理。原告至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环球石材(东莞)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