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04民初30500号
原告:***,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同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某某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顺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顺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州某某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胡某某、何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312.9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