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6民初14934号
原告:赖某某,女,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羊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广州某某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广州某某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邵某某,男,196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
原告赖某某诉被告广州某某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广州某某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7月30日立案后,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缴纳案件诉讼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故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赖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