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271民初14630号
原告:三亚智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河东区凤凰路月川开发小区南枫度假公寓3幢9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中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中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珠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62-366号30层3001-10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三亚智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珠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三亚智诚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三亚智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