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元明环境艺术有限公司

烟台元明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上海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691执1369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元明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85号付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265727598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北区敦华路138号西王大厦1602号。
负责人:盛楠,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6558380-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烟台元明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上海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81841元及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一年期利率,分两笔计算,一笔以262262.75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27日起计付,另一笔以19578.25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1日起计付,均计付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73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匹兹堡康宁(烟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有质保金及工程款尚未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上海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匹兹堡康宁(烟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留存的质保金及工程款300000元至本院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长江路支行;账户名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15×××42)。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