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691执13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元明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85号付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265727598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北区敦华路138号西王大厦1602号。
负责人:盛楠,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6558380-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烟台元明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上海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8日依据生效的(2016)鲁0691民初28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81841元及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一年期利率,分两笔计算,一笔以262262.75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27日起计付,另一笔以19578.25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1日起计付,均计付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73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司法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0691执136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两年内,可向本院申请重新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