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元明环境艺术有限公司

烟台元明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06民初12418号
原告烟台元明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被告上海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负责人盛楠。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元明环境艺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本案所涉建设工程地点在山东省烟台市开封路,属于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案系争工程地点在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我院对此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姚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