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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南京市雨花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雨花台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不履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8602行初136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邓超(系原告***之子)。
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梁汶,南京市雨花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宫黎,南京市雨花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童静,南京市雨花台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琳,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京润雨清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共青团路二村28幢。
法定代表人王鼎,南京润雨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斌,江苏善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雨花台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及第三人南京润雨清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熊文超
人民陪审员  王红梅
人民陪审员  杨会志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法官 助理  王 琳
书 记 员  石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