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达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南京达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沈阳中捷机床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民初5797号之二
原告:南京达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如达。
被告:沈阳中捷机床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虎。
原告南京达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中捷机床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京达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34元,减半收取151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芦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关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