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福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某某锻压成型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082民初4207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倪翠红,女,195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泃阳镇福元小区**楼****,身份证号码1328211***********。
解除保全申请人:马凤侠,女,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三河,住三河市泃阳镇福元小区**楼****号码131082197109210340。
解除保全申请人:马凤辉,女,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南城滨,住三河市南城滨河**四条****1082196908080285。
被申请人:***,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开,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被申请人:河北**锻压成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泃阳镇北外环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陈永昆。
原告倪翠红、马凤侠、马凤辉与被告***、河北**锻压成型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作出(2018)冀1082民初4207号民事裁定书,一、查封***名下的位于三河市区建设路北福源小区西2号楼7单元401号房屋。二、查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学院路大街南迎宾商贸楼北06号。三、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锻压成型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00万元。申请人倪翠红、马凤侠、马凤辉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倪翠红、马凤侠、马凤辉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名下位于三河市区建设路北福源小区西2号楼7单元401号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对***名下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学院路大街南迎宾商贸楼北06号房屋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锻压成型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怀霞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姚爱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