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福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某某锻压成型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锻压成型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082民初4207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倪翠红,女,195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泃阳镇福元小区西2号楼5单元301室,身份证号码132821195011210281。
解除保全申请人:马凤侠,女,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泃阳镇福元小区西2号楼5单元301室,身份证号码131082197109210340。
解除保全申请人:马凤辉,女,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南城滨河东区四条2排1号,身份证号码131082196908080285。
被申请人:***,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被申请人:河北**锻压成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泃阳镇北外环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陈永昆。
原告倪翠红、马凤侠、马凤辉与被告***、河北**锻压成型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作出(2018)冀1082民初420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马福祥名下位于三河市皇庄镇平香路东冯白塔村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三国用(2004)第340号)。申请人倪翠红、马凤侠、马凤辉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倪翠红、马凤侠、马凤辉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马福祥名下位于三河市(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三国用(2004)第340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怀霞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姚爱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