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082民初4207号
原告:***,女,195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市。
原告:***,女,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住**河市市。
原告:马凤辉,女,1969年8月8日出生,,住**河市南城滨河东区东区。
被告:***,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住**河市燕郊开发区开发区。
被告:河北福昊锻压成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市泃阳镇北外环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陈永昆。
原告***、***、马凤辉与被告***、河北福昊锻压成型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马凤辉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凤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40元,减半收取计35020元,保全费5000元,由三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怀霞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姚爱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