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082民初3038号
申请人:***,女,194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申请人:***,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被申请人:河北福昊锻压成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泃阳镇北外环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685716246N。
法定代表人:陈永昆,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北福昊锻压成型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三河市区及燕郊开发区房屋,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名下的位于三河市区房屋。
二、查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建国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