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福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082民初3038号之四
案外人:张某2,男,198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案外人:张某1,女,200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法定代理人:张某2,系张某1父亲。
申请人:***,女,194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申请人:***,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被申请人:甄瑞娟,女,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被申请人:河北福昊锻压成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泃阳镇北外环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685716246N。
法定代表人:陈永昆,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北福昊锻压成型设备有限公司、甄瑞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6月1日作出(2018)冀1082民初3038号民事裁定,查封了***名下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房屋一套。现案外人张某2、张某1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该房屋已于2013年9月24日由***卖给了张某2,故请求法院对该房解除查封。本院经审查,认定案外人张某2、张某1主张的权利能够排除法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异议成立,故作出(2018)1082执异61号裁定,中止对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房屋的执行,对该房屋解除查封。现(2018)1082执异61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此,案外人张某2、张某1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建国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