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福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北京昊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河北福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105民初6364号之一
原告:北京昊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宋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成勇、宋瑶,北京市宝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福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
法定代表人:陈永昆。
原告北京昊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福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2019年10月10日,本院作出(2019)内0105民初63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向原告下达了补交诉讼费通知,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昊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已预交受理费4002元,退还原告2001元。
审 判 长  云瑞生
人民陪审员  蒋 葵
人民陪审员  金 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