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福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河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原河某某锻压成型设备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民申100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原河***锻压成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泃阳镇北外环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陈永昆,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广新、张世伟,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4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甄瑞娟,女,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一审被告:马福金,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再审申请人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甄瑞娟及一审被告马福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10民终3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邢成思
审判员  李京山
审判员  牛世红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海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