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沪知民初字第218号
原告苏州安特威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同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开维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安特威阀门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开维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上海开维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的盘阀及与该产品相关的技术图纸、合同等销售凭证进行证据保全,并为此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以拍照、摄像等方式对被告上海开维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的盘阀及与该产品相关的技术图纸、合同等销售凭证进行证据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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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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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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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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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