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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开维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安特威阀门有限公司、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开维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卓育成,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安特威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吴俊伟,董事长。原审被告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柳州市。法定代表人覃永强。上诉人上海开维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初字第21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以在原审被告柳州化工公司处的产品照片作为其制造涉案产品的证据,鉴于该产品位于广西省柳州市,为便于查明事实,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西省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现有证据材料表明,上诉人公司的住所地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于法有据。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铮
审判员 孙劲草
审判员 陈佳玉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