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安特威工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开维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沪知民初字第218号之一
原告苏州安特威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吴俊伟。
委托代理人严启斌。
委托代理人郑玉梅,上海同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开维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卓育成。
委托代理人李擘,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杰赟,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法定代表人覃永强。
原告苏州安特威阀门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开维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上海开维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的盘阀及与该产品相关的技术图纸、合同等销售凭证进行证据保全,并为此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以拍照、摄像等方式对被告上海开维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的盘阀及与该产品相关的技术图纸、合同等销售凭证进行证据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陆凤玉
审判员  杨馥宇
审判员  徐燕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沈晓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