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8891号
原告:陕西沃斯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岩,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林,陕西天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泳欣,陕西天迈律师事务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安特威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吴俊伟,具体职务不详。
原告陕西沃斯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安特威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沃斯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沃斯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后4100元由原告陕西沃斯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张 蓓 欣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五 日
书 记 员 王 崇 凡
打印:相丽华 校对:张桐铭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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