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东方开元自控设备有限公司

济南东方开元自控设备有限公司、青岛碱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3民初6060号
申请人:济南东方开元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七里河路12号锦绣泉城26号楼1-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焕银,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振月,山东舜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碱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四流北路78号。
法定代表人:于英明,职务经理。
申请人济南东方开元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碱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东方开元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碱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济南东方开元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碱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叶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崔 鹤
书 记 员  项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