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东方开元自控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碱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3民初606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济南东方开元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七里河路**锦绣泉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774359008。
法定代表人:李焕银,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振月,山东舜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碱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四流北路**用代码91370200661265583B。
法定代表人:于英明,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位素裳,女,系该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济南东方开元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碱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鲁0213民初6060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碱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济南东方开元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作为担保。解除保全申请人济南东方开元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济南东方开元自控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碱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叶
人民陪审员 胡 雪
人民陪审员 宋兆庆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崔鹤
书记员项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