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522民初568号
原告:邵阳市宏胜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巨口铺镇白云铺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原告邵阳市宏胜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邵阳市宏胜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邵阳市宏胜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邵阳市宏胜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阳市宏胜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17元,由原告邵阳市宏胜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