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宏胜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邵阳市宏胜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湘0522民初2276号 原告:邵阳市宏胜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巨口铺镇白云铺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邵县律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 原告邵阳市宏胜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胜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宏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款303900元;2.判令被告按约定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154989元(以3039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分自2019年11月6日起暂计至2022年8月16日止),顺延照计至被告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承建新邵县锦宏建材家居城1、7、8、9号楼项目基础工程需要,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底从原告处购买了混凝土。2019年11月6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下欠原告混凝土款303900元未支付,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2021年4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承诺书》,该《承诺书》约定:“若2021年6月30日前未付清,本人自愿承担2019年到2021年4月30日的利息,按欠条上货款一分五厘计算,每月4500元。”现欠条上约定的还款期限已逾期,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后,并未按照承诺书的约定向原告归还所欠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如下:被告***因承建新邵县锦宏建材家居城1、7、8、9号楼项目基础工程需要,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底从原告处购买了混凝土。后因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双方于2019年11月6日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03900元,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到邵阳市宏胜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材料款叁拾万零叁仟玖佰元整(¥303900元)属实,在2020年春节前付清。身份证43052219721122707818173963798***2019.11.6”。《欠条》出具后,被告***未按约向原告偿还欠款,于2021年4月30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于2021年6月30日前付清货款,如未付自愿承担2019到2021.4.30日的利息,按《欠条》上货款一分五厘计算,每月4500元。至原告起诉时,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欠款及利息。 另查明,原告宏胜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2)湘0522民初2276号民事裁定,冻结***留存于上海中铁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458889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4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信息、结算报表、欠条、承诺书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向原告宏胜公司购买混凝土,其应当向原告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经原、被告结算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039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039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问题,被告***自愿以303900元为基数,按每月4500元计算2019年11月6日至2021年4月30日之间的利息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为80250元(4500元/月÷30天×25天+4500元/月×17个月)。因原、被告双方并未约定2021年5月1日之后的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本院认定按照年利率5.78%计算2021年5月1日之后的利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邵阳市宏胜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材料欠款303900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21年4月30日为80250元,2021年5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3039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8%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邵阳市宏胜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92元,保全费281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