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0522执356号
原告邵阳市宏胜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邵县酿溪镇石背垅社区居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告新邵县酿溪镇石背垅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案件受理费6857元,但被告一直未履行。本院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522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书向执行局移送执行,本院执行局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执行,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新邵县酿溪镇石背垅社区居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按照法律文书实施了执行行为,被执行人现已履行完毕,该案执行目的已经达到。
至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执行员 杨成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