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宏胜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邵阳市宏胜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22民初603号
原告:邵阳市宏胜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巨口铺镇白云铺村。
法定代表人:何龙宜。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娜,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原告邵阳市宏胜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立案。原告邵阳市宏胜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邵阳市宏胜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胡 飞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何孟兰
书 记 员  刘青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