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4执17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建友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十二路007号九洲电器大厦B座8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445435X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广得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华侨新村社区**时代广场B701、702、715、7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0306282E。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建友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广得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其他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4民初2431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深圳市广得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账户内存款109512.32元,其中,本院收取执行费1519.89元,余款107992.43元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4民初2431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广得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执行措施;
二、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4民初24318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 静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