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建友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民初33511号
原告:深圳建友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丰路2号特发信息港大厦E栋5楼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445435XH。
法定代表人:**,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江南名苑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37969F。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00071092841X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04528.96元的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已出具保函担保,担保金额以3104528.96元为限。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04528.96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 颂
人民陪审员 吴 锡 钳
人民陪审员 叶 钧 如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