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建友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民初33511-1号
原告:深圳建友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丰路**特发信息港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445435XH。
法定代表人:**,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江南名苑**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37969F。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信用代码9110000071092841X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建友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信建设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奇信建设公司名下价值3104528.96元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2019)粤0304民初33511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冻结了被告奇信建设公司名下四个银行账户。2019年6月28日,被告奇信建设公司向本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认为被告奇信建设公司名下兴业银行深圳上步支行账户已足额冻结3104528.96元,故申请对超额冻结的银行账户解除冻结。
经查,被告奇信建设公司名下兴业银行深圳上步支行×××账户已足额冻结3104528.96元。
本院认为,被告奇信建设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建设银行深圳住房城市建设支行×××账户内存款3104528.96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告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存款3104528.96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告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光大银行深圳宝安支行×××账户内存款3104528.9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 颂
人民陪审员 吴 锡 钳
人民陪审员 叶 钧 如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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