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融利源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83民初5474号之二 原告:**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太平东路1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MA3MNBGT7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法至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太白路万达广场15号楼十三层13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N9B627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融利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峄山镇***村北80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062981166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汉族,1990年3月17日出生,住**市。 被告:***,女,汉族,1989年8月14日出生,住**市。 被告:**,男,汉族,1984年6月25日出生,住**市。 被告:***,女,汉族,1978年4月30日出生,住**市。 原告**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融利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6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宗 华 书 记 员 杨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