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润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昆明润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润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111民初1569号 起诉人:昆明润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兴泽园B幢1111号 法定代表人:*** 起诉人昆明润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诉状,以云南赛弗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服务费45000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本院审查认为:从起诉人提交的诉状及双方签订的《技术合作合同》看,系被告接受原告的委托,运用专业技术为其提供技术服务。因此,本案系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属于技术合同纠纷的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因该案不属于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故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昆明润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